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
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根据《公司法》
《证券法》
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
(以下简称“《管理
办法》”)等法律、法规及《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公司
章程”)的规定,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监事会对公司
发表如下意见:
一、关于公司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草案)》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
(一)公司不存在《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
励计划的情形,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:
示意见的审计报告;
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;
润分配的情形;
(二)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订、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《公司法》
《证券法》
《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;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
的授予安排、解除限售安排(包括授予数量、授予日、授予价格、限售期、解除
限售期、解除限售条件、禁售期等事项)未违反有关法律、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
相关规定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;
(三)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、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
划或安排;
(四)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,完善激励与约束相
结合的分配机制,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,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,有利
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。
二、关于公司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》的核查意
见
(一)公司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》
(以下简称“《考
核管理办法》”)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,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,
符合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《管理办法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。
(二)《考核管理办法》符合公司实际情况,有利于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
配体系,激励员工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,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,不存在损害公
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三、关于公司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》的核查意见
(一)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(含子
公司)任职的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(业务)骨干(不
包括独立董事、监事,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%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
控制人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)。
(二)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:
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;
(三)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等法律、法
规和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规定的任职资格,符合《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激励
对象条件,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,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
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、有效。
综上所述,公司监事会认为,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
展,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,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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